📱13816557103
立即咨询
← 返回消防知识列表

建筑高度大于 100 m 的高层公共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时,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自然排烟口面积与有效开启面积比应满足哪些要求?

ID #115 · 共115个技术问答 · 分类:设计审图类
专业解答

依据 GB 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4.1 条、第 4.4.4 条及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2 条:①建筑高度大于 100 m 的高层公共建筑(含综合楼、商业、宾馆、医院等)不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必须采用机械排烟系统;②若因建筑条件限制确需采用自然排烟时,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 36 m(GB 51251 第 4.2.4 条),长边大于 36 m 必须增设挡烟垂壁分隔;③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储烟仓(挡烟垂壁下沿以下 0.5 m 至顶部)内,开口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2.1 m,距顶棚距离不应大于储烟仓厚度的 0.8 倍;④自然排烟口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建筑面积的 2%(住宅 2%,公共建筑 2%,地下空间 3%),且按 GB 51251 第 4.4.1 条规定的自然排烟口面积计算时应扣除窗框、窗扇遮挡面积后净面积取用;⑤采用百叶式或格栅式排烟口时,窗扇有效开启面积应按 GB 51251 公式 4.4.1 折算,叶片角度自动联锁开启 60°以上时按叶面净投影面积计算;⑥自然排烟口与最近安全出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0 m,距离防烟分区内任一点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 m(GB 50016 第 8.5.2 条第 4 款);⑦防烟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计算路径不应穿越防火分区或结构变形缝,否则应增设自然排烟口或改为机械排烟。

还有疑问?

欢迎来电咨询,专业工程师一对一解答

立即咨询